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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昨(24)日部務會報通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條之3、第60條、第61條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包括增訂建築物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規定,及修正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停車位及車道尺寸規定。


內政部表示,由於氣候環境變遷效應遽增及部分地區都市化迅速發展,造成降雨集流時間縮短與逕流量變大,使都市以傳統渠道排放為主之管理對策,反而易造成洪峰流量聚集,水患加劇。考量在整體防洪治水規劃下,為減輕都市排水系統負擔,故規定都市計畫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除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個別興建農舍、建築基地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部分者外,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本項措施已列為內政部重要施政亮點之一。


又為落實建築物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功能,另規定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基本設置原則,包括設施設置場所、收集、排放雨水、泥砂清除及溢流設施或設備等,且建築物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得兼具建築基地保水或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功能;並規定雨水貯集設施之設計容量,新建建築物以申請基地面積核算設計容量,每平方公尺不得低於0.045立方公尺設計容量。建築基地內已有建築物申請新建、增建、改建者,以增加之建築面積部分檢討最低設置容量。但考量各地特殊環境需求,各有不同,應因地制宜由地方政府訂定適宜規定,因此修正條文規定地方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以符實際需求並期擴大成效。


同時,為避免停車位使用及買賣爭議,經參考國外停車位尺寸及國內各型小汽車長度,兼顧使用停車位之便利性及公設面積之合理性,本次並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及第61條有關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停車位及車道尺寸規定。停車位寬度維持原規定之2.5公尺,其得寬減之尺寸由25公分降為20公分,且得寬減之車位數比例由1/4降至1/5,並規定鄰牆壁之車位不得為小車位,且小車位不得連續設置。至因考量國內外停車位實際需求,停車位長度則由6公尺修正為5.5公尺,但平行於車道之停車位長度仍維持6公尺,且長度不得再寬減;並配合停車位長度之修正,將停車位前方供車輛進出車位之空間深度,由5.5公尺加大至6公尺。


此外,原規定面積大於1500平方公尺之建築基地,停車空間之車道才要求應為雙車道寬度;修正後刪除基地面積之門檻,無論基地面積大小,供雙向通行且服務車位數達50輛之車道,應為雙車道寬度,供單向通行者則不受限制。


內政部表示,修正條文將於近期發布,另為利建築設計因應調整,將於發布時另定施行日期。


聯 絡 人:謝偉松 組長
聯絡電話: 02-8771-2682
發稿單位:建築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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